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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挂靠建设工程施工,如何要钱?

  •  发布时间:2022-08-15 00:00:00   点击次数:542  
  • 在很多工程建设施工过程许多包工头更多选择参与其中,但因为自身资质有限选择了挂靠企业而后施工,但依据现在法律规定,挂靠行为本身属于无效行为法律不予保护,那这样我们可以要到钱哪?


    原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xxxx镇人民政府。


    被告:天津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巴xxxx镇人民政府天津xx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鸿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确认xxx镇人民政府与天津xx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2.请求判令xxx镇人民政府与原告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并向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735566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xxx镇人民政府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原告与天津xx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原告挂靠天津xx公司名义承包施工xxx镇人民政府工程事宜。依据协议,该工程由原告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一切利润归原告所有,xxx镇人民政府的工程款直接进入原告帐户,天津xx公司收取原告的挂靠费。合同履行中,xxx镇政府均直接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工程项目全部由原告垫资施工,天津xx公司未参与施工,也从未主张过任何工程款权利。原告所施工程完工并经验收合格后,xxx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中睿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工程造价进行了审计,经审计的工程总造价为52675938元,xxx镇政府已支付工程款51069065元,下欠1735566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原告认为,天津xx公司与x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典型的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情形,依法应确认为无效合同。原告作为案涉xxx镇2016年十个全覆盖工程第1标段项目的实际施工人,依法有权向发包人xxx镇人民政府主张全部工程价款,xxx镇人民政府拒绝支付工程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良好的营商环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恳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为盼。


    被告xxx镇人民政府辩称,xxx镇人民政府虽然是工程的发包方,但鸿臣公司作为专业的建设工程公司,对挂靠施工违法行为的法律风险是非常清楚的,所以其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对己不利的后果和责任。且双方认定的工程款已经全部付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天津xx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本身就是挂靠关系,所以我公司只收取了挂靠费,其他的事情与我们没有关系。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本案诉争合同虽为无效合同,但并不影响天津xx公司向xxx镇人民政府主张工程款。……


    综上,原告要求确认被告天津xx公司与被告xxx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驳回原告要求被告xxx镇人民政府与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并支付工程款1735566元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X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被告巴彦淖尔市临河区xxx镇人民政府与其办理工程价款结算,


    二、判决被告xxx镇人民政府原告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735566元。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包工头借用他人资质施工,完成验收的,即便挂靠(借用)资质,同样可以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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